

3 基本規定
3.1 施工技術管理
3.1.1 承擔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的企業應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現場具有相應的技術標準。
3.1.2 施工企業承擔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圖深化設計時,其深化設計文件應經原設計單位確認。
3.1.3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對設計文件進行交底和會審,形成書面記錄,并應由參與會審的各方簽字確認。
3.1.4 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編制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并應經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查合格、監理(建設)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施工單位應對通風與空調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必要的作業指導培訓。
3.1.5 施工圖變更需經原設計單位認可,當施工圖變更涉及通風與空調工程的使用效果和節能效果時,該項變更應經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審查,在實施前應辦理變更手續,并應獲得監理和建設單位的確認。
3.1.6 系統檢測與試驗,試運行與調試前,施工單位應編制相應的技術方案,并應經審查批準。
3.1.7 通風與空調工程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評審、鑒定及備案。施工前應對新的或新采用的施工工藝制定專項的施工技術方案。
